《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 *死緩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就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前罪和後罪的處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