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的婚姻行為如下:1。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及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2.禁止重婚3。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042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及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