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罪犯進行影響調查評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委托機關的要求,對被告人或者罪犯的住所、家庭和社會關系、壹貫表現、犯罪行為的後果和影響、村(居)民委員會和被害人的意見、禁止事項等進行調查了解,形成評估意見,及時報送委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