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居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轄區內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推選二至三名代表組成。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成員可以連選連任。年滿18周歲的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