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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公證怎麽辦理?

涉外婚姻的公證應當向公證處申請,當事人持雙方申請人的身份證及相關協議向公證處申請公證。公證員受理後應當審查;考試合格,頒發證書。

法律依據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可以受理: (壹)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二)申請人之間對公證事項沒有爭議;(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法》第十壹條規定的範圍;(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範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符合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條件的,公證機構應當受理。公證機構對不符合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因不符合本條第壹款第(四)項要求而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可以受理公證的公證機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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