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可以受理: (壹)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二)申請人之間對公證事項沒有爭議;(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法》第十壹條規定的範圍;(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範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符合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條件的,公證機構應當受理。公證機構對不符合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因不符合本條第壹款第(四)項要求而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可以受理公證的公證機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