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263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