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法域之間法律規範的沖突可能引發相應的法律風險;
2.與同壹管轄相比,跨管轄爭議的判決執行難度更大;
3.涉外合同訴訟可能涉及的其他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壹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26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