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企業以非貨幣資產交換,以貨物、財產和勞務進行捐贈、償還債務、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的,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移財產或者提供勞務。
第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02%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扣除。
也就是說,現行的所得稅和增值稅法律法規都是把捐贈當作銷售,不管接受者是誰。且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按照實施條例規定的標準在稅前扣除。貴司捐贈的這部分藥品的增值稅要以我司同類藥品的銷售價格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