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住宿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經專有部分占住宅建築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二)所有權人將住所變更為營業用房的,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所有權人的同意;
(三)涉及改變住宅使用功能的,應當依法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四)符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