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應當進行調查,經批準後發現不符合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中心有權予以撤銷。
法律援助條例
第二十三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後,應當終止法律援助:
(壹)受援人經濟收入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審理已經終結或者被撤銷的;
(三)受贈人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