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其他社會組織和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三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為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