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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的證據保全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時,可以扣押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

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如果發現扣押的物品與案件無關,應當立即解除扣押。

被侵權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登記,註明登記財產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征,由占有人簽名或者按指印。必要的話可以拍照。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二條拘留期限為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未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扣押的物品返還當事人。

對扣押的物品需要進行鑒定、測試、檢驗的,鑒定、測試、檢驗的時間不計入扣留期限,但應當告知當事人鑒定、測試、檢驗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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