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煤礦安全管理,支持和協助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煤礦實施安全監察。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煤礦安全監察情況,並可以提出加強和改進煤礦安全管理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