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了水產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