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司法部應當自收到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書面核查報告等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確認。
5.司法部應當自作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6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組織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並將有關信息記入檔案。
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完成審核的,經司法部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延長期限的理由由司法部公告統壹通知申請人。
在報名資格條件放寬的地方報考地方政策放寬的丙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且報名時成績合格的人員,須在註冊地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