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意在有效遏制逃避執行、抗拒執行、妨礙執行等壹些不良現象,改善執行環境,切實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
如果被執行人在簽署法院財產報告令後,心存僥幸隱瞞自己名下的財產,最終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即使被申請人因抗拒執行受到刑事處罰,也不能免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只有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執行,積極履行生效文書規定的義務,才能依法從輕處罰甚至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