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訴訟調解,即在原告依法起訴後,法院開始依法辦案的訴訟過程中的調解。訴訟調解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第壹種情況是小微民事經濟案件適用簡易獨任審判程序的,獨任審判經辦人可以依法隨時調解。第二種情況是: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經濟案件,依法開庭,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法庭辯論結束後,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壹百七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視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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