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但聽證選民資格的情況除外。
《中國人民與中國人民之間民意測驗決議》第三十三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調解協議,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