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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司法確認的期限

法律分析:司法確認程序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之壹,應當適用特別程序關於審理期限的壹般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司法確認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結司法確認案件。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但聽證選民資格的情況除外。

《中國人民與中國人民之間民意測驗決議》第三十三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調解協議,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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