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指定監護人的規定是:1。監護人的父母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2.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監護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九條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十壹條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