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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重新評審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申請重新鑒定的法律依據: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壹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壹)原司法鑒定人不具備從事委托鑒定事項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鑒定的;

(3)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辦案機關認為有必要重新鑒定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壹)原司法鑒定人不具備從事委托鑒定事項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鑒定的;

(3)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辦案機關認為有必要重新鑒定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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