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原司法鑒定人不具備從事委托鑒定事項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鑒定的;
(3)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辦案機關認為有必要重新鑒定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壹)原司法鑒定人不具備從事委托鑒定事項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鑒定的;
(3)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辦案機關認為有必要重新鑒定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