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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社會,法律是如何規定“非法同居”和“合法同居”的問題的?

在2006年2月24日通過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中,有這樣壹條適用解釋:

“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從法律的精神來說,違法性應該是指法律禁止的行為。法律禁止的同居行為是指“與他人同居”,而不僅僅是“與他人同居”,婚姻法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也有表述。

因此,關於非法同居,應該是婚姻法中出現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不是未婚與他人同居。

未婚與他人同居不受法律保護,但法律不禁止。法律上沒有禁止的權利,是人類固有的權利,所以不屬於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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