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零九條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九百九十壹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壹千條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該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稱。行為人拒絕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報紙、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