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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遲到30分鐘的法律要求。

法律分析:原告未按傳票規定的時間到達指定審判地點,超過30分鐘未到庭的,本院將查明原告未到庭的相關情況。如有法律規定的正當理由,本院將延期審理,另定日期審理。沒有正當理由的,按原告撤訴處理。具體結果另行通知。被告人在開庭後30分鐘未到庭的,合議庭認為不影響案件審理的,可以缺席審判;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可能無法查清,可以延期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如果被告必須出庭,他可能會被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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