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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中同居關系的認定

重婚罪中同居的認定:壹男壹女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地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同居。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與其共同生活,構成重婚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的罪和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258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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