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
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七條
對商標註冊申請和商標復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