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允許,在開庭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如實作證和作偽證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3.證人出庭後,作證前,法官應當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證人接受當事人和法官的提問;必要時,證人可以相互對質。
法律依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壹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聘請壹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批準申請的,有關費用由申請人承擔。法官和當事人可以向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提問。經人民法院許可,當事人可以由分別提出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對相關案件中的問題進行質證。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可以詢問鑒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