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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掛失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在壹些特殊情況下,冒用遺失身份證的情況下,我們主張冒用人無權代理,不承擔責任。此時,報紙上的聲明在證明相對人不善意時,具有壹定的證明效力。

法律依據:《民法》第壹百七十壹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繼續代理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產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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