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規定:公民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