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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權與健康權的區別

身體權是指公民的整個身體和身體的有機部分(指長在身體上的部分,如頭部、四肢、內臟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我國民法沒有明確規定身體權,但憲法規定了“不得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健康權是人身權中的壹項“具體的物質人格權”,是指人體健康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

物理權利保護身體的“完整性”,具有精神權利的性質;健康權,顧名思義,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權,是壹種純粹的物質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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