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監理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在工程質量、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進行監督。
監理人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施工企業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向建設單位報告,要求設計單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