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第十五條餐館、飯店、食堂等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動物及其產品,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食用法律、法規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對每食用壹只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組織食用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食用除法律法規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外的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產品的,對每食用壹人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組織食用者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