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民法典》第209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