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範圍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1,政府可以購買項目。
2.招標人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3.資金來源是財政資金。
4.采購範圍是指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關註本次集中采購目錄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