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涵蓋: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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