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選拔法律職業者的國家考試,即“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規定了應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九類人員範圍,即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法律仲裁員以及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工作的公務員。只有從事這九類工作的人,才能稱為法律職業者(法律人才)。
而壹般企事業單位從事法律事務的專業崗位,如法律專員、法律監督員等法律部門的人員,只能稱之為“法律人”,嚴格來說不能視為“法律職業者”(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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