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對依法不批準出境的人員實行告知備案制度的規定》第六條將出境期限限定為壹年至五年,由省級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
三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限制出境期限,由地(市)級以上備案機關決定;限制出境期限在三個月以下(含三個月)的,由縣(市)級以上決定。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限制出境的;
到期前壹個月內必須續費(續費方式同前)。如果申請在到期日沒有更新,退出限制將自動取消。需要提前解除出境限制的,由原通知備案機關及時辦理取消通知備案手續(取消通知備案手續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