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三條,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應當符合經濟技術發展水平,遵循統籌規劃、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的需要,符合城市規劃,並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本著“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維護”的原則,允許建設單位轉讓或者出租其自行投資開發或者依法開發的地下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