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德與立法原理》壹書中,作者從功利主義的角度論述了人類行為的本質、預防犯罪的途徑以及建立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和原則。在《道德與立法原則》中,邊沁也討論了刑法。他認為政府的職責是用獎懲來提高整個社會的幸福感。政府可以根據危害幸福的行為及其犯罪程度來懲罰做出有害行為的人。邊沁認為,如果壹個行為造成了傷害,那麽它的動機也是有害的。結果造成了衍生傷害,涉及到整個社會或者其他不確定的個體。衍生傷害包括兩部分,壹是痛苦,二是危險。壹個過去的犯罪行為不僅可能削弱政治法令防止這種犯罪的效力,也可能削弱道德法律防止這種行為的力量。因此,肇事者必須受到嚴懲。根據功利原則,如果懲罰真的有必要,那是因為它能起到確保消除更大罪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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