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競爭性談判的特殊性和靈活性,競爭性談判經常被集中采購機構在日常工作中采用。《政府采購法》第38條給出了競爭性談判的壹個操作程序,但比較籠統,壹些具體細節如何操作並不明確。因此,集中采購機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存在很大差異。
適用條件
(1)投標後無供應商投標或無合格標的,或重新投標未能成立;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由於不可預見的原因或非采購方的延誤,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的迫切需要;
(4)由於無法提前確定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的時間和數量,因此無法提前計算總價。
參考資料:
競爭性談判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