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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活動的主要特點是什麽:以法規編輯和代替法律?

編纂和“以規代法”是宋代立法活動的主要特征。

匯編

本意是壹個長輩對自卑的勸誡。南北朝後期,詔書成為聖旨的壹種。宋代的文字獄是指皇帝對特定的人或事所下的命令。命令的效力往往高於法律,成為定案的依據。按照宋朝的法律,皇帝的這壹臨時命令要經過中書省的“克制”和門下省的“封殺”,才能賦予全國“尷尬”的效果。

編纂是指將單項法令匯編成冊,上升為壹般法律形式的立法過程。編輯是宋代壹項重要而頻繁的立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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