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第六條規定:公用企業或者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其他經營者,不得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反壟斷法》第七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或者限制其他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以上是法律禁止的“限制獨家購買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例1:某天然氣公司規定用戶必須購買華帝牌燃氣竈,否則不予安裝天然氣。
例2:某縣水務局承包的排水工程,合同中規定承包人必須購買某品牌或某經銷商銷售的排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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