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察法賦予行政監察機關的權力有:①檢查權。檢查被監督對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以及違反政治紀律的情況。②調查權。對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以及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3)建議權。監察機關可以向有權處理國家行政機關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的機關提出建議,可以就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提出建議。被監察對象模範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遵守政治紀律,與被監察對象的違法違紀行為作堅決鬥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或單位,向有處理權的機關提出獎勵建議。(4)行政處罰權。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政治紀律時,監察機關可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