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質證的過程如下:
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質證;
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質證被告;
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質證。
交叉質證的註意事項如下:
1.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的證據,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無需質證,但法官應當在法庭上對此予以說明。
2.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或者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其他證據,在庭審中不得公開質證。
3.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原件或者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