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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可以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法律分析:1,資本公積,即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或縮小公司經營規模不需要現有的註冊資本數額;

2.公司虧損嚴重,長期得不到補償;

3.因公司衍生產品而產生的分割;

4.公司註冊資本仍逾期未繳;

5.公司虛假陳述、弄虛作假、註冊資本抽逃被處罰後無法改正的;

6.公司回購本公司股東權益時,需要同時減少註冊資本和相應的實收資本;

7.其他需要減資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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