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虧損嚴重,長期得不到補償;
3.因公司衍生產品而產生的分割;
4.公司註冊資本仍逾期未繳;
5.公司虛假陳述、弄虛作假、註冊資本抽逃被處罰後無法改正的;
6.公司回購本公司股東權益時,需要同時減少註冊資本和相應的實收資本;
7.其他需要減資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