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壹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在房子或者自己的房子租賃期間,如果水表壞了,壹般是供水公司或者物業管理公司來承擔責任。水表壞了,需要及時向物業反映,避免自身利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