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新的投標未能成立;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的迫切需求;
(4)總價無法提前計算。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工程承包人采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企業或者供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