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禁止乘客攜帶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品進站乘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車站醒目位置公示《城市軌道交通禁止攜帶和限制攜帶物品目錄》。
第三十七條各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監督、指導運營單位開展反恐防範、安全檢查、治安防範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鼓勵新型安全技術和產品的推廣應用,推動新型安全模式的實施,提高安全質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