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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鐵安全條例

法律解析:根據《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深圳地鐵安檢條例受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深圳市住建局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實施行政執法,對危害地鐵運營安全、妨礙運營服務或者擾亂運營秩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禁止乘客攜帶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品進站乘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車站醒目位置公示《城市軌道交通禁止攜帶和限制攜帶物品目錄》。

第三十七條各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監督、指導運營單位開展反恐防範、安全檢查、治安防範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鼓勵新型安全技術和產品的推廣應用,推動新型安全模式的實施,提高安全質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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