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綜合分析本單位的危險源及其造成的危險有害因素、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及其危害程度;(2)調查事故隱患的種類、數量和分布情況,在隱患治理的基礎上預測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及其後果;(3)確定重大事故的危害並進行風險評估或評價;(4)對重大危險源(包括事故隱患)采取可靠的控制措施;(5)客觀評價本單位的應急能力;(6)充分借鑒國內外先進的風險控制經驗,吸取事故教訓,采取安全可靠的風險控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查,確保正常運行。維護、保養和測試應有記錄,並由相關人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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