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第1191、1192條的規定,無論是用人單位與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還是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的員工、服務提供者在完成其工作任務的過程中,造成其他第三人人身損害的,
但是,用人單位和接受勞務的壹方先行支付賠償金後,用人單位的職工或者提供勞務的壹方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用人單位和接受勞務的壹方有權向實際侵權人追償。
所以這壹期的情況也可以參考。如果員工沒有故意和重大過失,用人單位會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