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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如何稱呼當事人?

當事人,即與民事權利義務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受人民法院判決的約束。民事訴訟各階段當事人的稱謂是不同的。在壹審和適用壹審程序的審判監督程序中,稱為“原告”和“被告”;在二審程序中,他們被稱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如果雙方都對壹審判決提出上訴,都是“上訴人”,沒有“被上訴人”。在特別程序中,稱為“檢察官”或“申請人”;在執行程序中,稱為“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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